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鄭傑中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列各款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備程式;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1樓之6房屋(下稱甲房屋)浴室漏水,暨正下方原告所有同棟20樓之6房屋(下稱乙房屋)天花板層板受損部分,就下列事項認有補正必要:
㈠甲乙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乙房屋平面圖,並於其上標註漏水位置。
㈢承上,應擇何種工法修復甲房屋至不漏水狀態?及以該特定工法修復所需費用若干(應補正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估價單)?
三、上開欠缺均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