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