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蓋用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