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楊瑞立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鄭健宏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雄救字30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