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告 陳金福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63,319元,應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