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琉璃光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