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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被 告 高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淑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