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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孫紫薰  
            孫珮淳  
            孫家蓁  
            孫宥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07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且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間應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房地建築面積、條件相當之房屋,於112年11月、113年12月間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1萬5,56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是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合理價額約為782萬1,642.2元【計算式:67.68平方公尺×115,568元=7,821,642.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以被告孫紫薰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交易價額為195萬5,411元【計算式:7,821,642.24×1/4=1,955,41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115萬8,872元(依執行名義即本院95年度促字第101229號、96年度促字第6401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債權,本息計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4年7月22日止,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萬8,8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項目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
高雄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24萬7,000元
1
利息
8萬4,337元
95年4月1日
104年8月31日
(9+153/366)
19.71%
15萬6,554.29元
2
利息
8萬4,337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7月22日
(9+325/365)
14.99%
12萬5,035.73元
3
利息
15萬518元
95年5月3日
104年8月31日
(9+121/366)
15%
21萬663.51元
4
利息
15萬518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7月22日
(9+325/365)
14.99%
22萬3,153.86元
5
違約金
8萬4,337元
95年4月1日
114年7月22日
231
600元
13萬8,600元
6
違約金
15萬518元
95年5月3日
114年7月22日
(19+81/365)
2%
5萬7,864.89元
小計
91萬1,872.28元
合計
115萬8,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