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 告 吳連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432,375元(含本金94,792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08,338.29元及違約金29,245.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