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祥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6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