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冠球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