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溶
被 告 杜錦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600元(即拆除違建之預估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