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岩田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宜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