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
被 告 徐勝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