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被 告 楊子鋅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子鋅之母
楊子鋅之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鋅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