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連生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悅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5萬7,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