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招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1,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為「陳昭治」,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交通分隊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所載當事人為「陳招治」不符,如有錯誤,併具狀向本院更正。另原告起訴狀簽名欄亦漏未蓋用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更正被告姓名、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含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