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澤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3,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