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友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3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息利率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