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鉎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