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若楚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姓名為「陶茗楚」,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當事人為「陶若楚」不符,如有錯誤,併具狀向本院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含繕本)到院,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