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527號
原 告 王○森
法定代理人 吳姵緁
王保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原告王○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戶口名簿影本,以釐清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起訴狀後附證據清單之證物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