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0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吳閔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9月1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之派出所,於
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5,6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計息利率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