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和泰服務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被 告 福滿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泰祥綜合長照
機構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一、原告因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滿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泰祥綜合長照機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652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