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林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