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27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肚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