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92號
原 告 周貞吟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周貞嫺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確認瑞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彤公司)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瑞彤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向瑞彤公司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核訴之聲明第1項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上開2項聲明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被告與瑞彤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被告不得行使股東權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萬元(即瑞彤公司股東名簿登載之被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經原告依法繳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