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37號
原 告 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驊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