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3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被 告 王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任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