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53號
原 告 陳清翠
被 告 阮珮粣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4,901元(含本金85,15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75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