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張哲瑀
被 告 余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秀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余秀春」之年籍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