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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傑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