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常常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338,859元,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抗字第1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97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