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0號
原 告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龍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