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