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44號
原 告 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TOMINES CRYSTAL JOY FRANCISCO間請求賠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