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
訴訟代理人 郭勃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