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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