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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