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