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3號
原 告 蘇浚龍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等語。惟查,被告登記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