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守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4,1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