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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葉品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本件之調解標的係聲請人對相對人解除契約後之價金返還請求權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