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今隆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結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邱敏婷律師
謝平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立方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