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沈明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舜元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