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張寶燕
相 對 人 艾博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博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移轉所有 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 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