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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廖政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永文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