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吉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5,275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985,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