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調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貞、陳真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佑辰即葉威呈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葉佑辰即葉威呈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高雄○○○○○○○○旗津辦公處,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現居住址不明,揆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