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      告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778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61,778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