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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徐湘怡  
            徐豐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3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3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46,369元

114年7月1日

清償日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